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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92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92號

聲請人
孫羅傑即瑞聯興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瑞聯興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報就任瑞聯興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49 號備查在案,因公司尚有累積留抵稅額擬申請退還,惟迄今仍未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覆,致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 年1 月5 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7 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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