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77號
- 聲請人
-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聲請人
- 指定代表人 賀鳴琴
- 聲請人
-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聲請人
- 指定代表人 許惠珍
- 聲請人
-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聲請人
- 指定代表人 曾達夢
- 聲請人
-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聲請人
- 指定代表人 簡世峯
- 聲請人
-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簡阿發」之記載,應更正為「簡世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