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温永良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蕭清山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蕭雅茹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代理人
- 許瑋玲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潔霓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黃子
- 代理人
- 黃勝豐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見興
- 代理人
- 吳哲毅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1 個月1 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800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1,929,600 元,清償成數為29.8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財產有西元2003年出廠之機車1 輛,該車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使用年限,可認無殘值,此外無其餘財產,有其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行車執照影本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依前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所得總額約為1,063,079 元,未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每月平均收入約45,841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等),另領有年終獎金以106 年度47,546元計算,平均每月約3,692 元,此有前開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在卷可參,故就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應以49,800元列計。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電信費、交通費、生活雜支等,共16,300元。經查,債務人就其個人支出之提列,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定,無須記載支出之原因、種類,亦不需提出證明文件,且已低於本條例新增第64條之2 第1 項所定計算之標準(即108 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578元之1.2 倍數額即17,494元),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准予列計;債務人本列計子女扶養費分擔額6,846 元,因其已成年,債務人願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刪減該項支出以增加還款;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則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提出餘額八成納入還款,已達用以清償債務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