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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尚瑞強、高橋明、王裕南、鄧翼正

  •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美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邱美鳳 代 理 人 莊馨旻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邱美鳳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9 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本院公告之債權表中,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之利息請求,部分已罹於時效提出異議。惟查,本院業於107 年7 月31日以桃院豪淑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函送公告之債權表予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債務人並已於107 年8 月8 日收受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債務人至遲應於107 年8 月21日前聲明異議,然債務人遲至107 年8 月24日始提起異議,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其異議逾期,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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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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