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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智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相 對 人 張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委託人徐莉蓁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4,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上揭委託人於107 年3 月12日將上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且業經登記。茲委託人徐莉蓁及第三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84,481,05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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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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