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20號聲 請 人 朱和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福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權利範圍已賦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