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310號聲 請 人 芃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士汽車有限公司、許哲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