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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3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331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已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恆工程有限公司、彭奕嘉、簡采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嚴凱泰業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逝世,請具狀補正最新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承受訴訟之人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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