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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331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已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恆工程有限公司、彭奕嘉、簡采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嚴凱泰業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逝世,請具狀補正最新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承受訴訟之人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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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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