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982號聲 請 人 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非訟代理人 柳樹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貴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提示催討,債務人拒絕付款…」,惟無從得知聲請人是否屆期提示及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