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03號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金嘉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之本票二紙,發票日均為民國 107 年6 月30日、分別到期日民國107 年7 月25日、民國 107 年8 月2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於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專對本票發票人之特別規定,於其他之人,不得比附援用上開規定。經查本件相對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非前開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強制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