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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恬品軒企業有限公司、賴天操、賴修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附表中本票的正確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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