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恬品軒企業有限公司、賴天操、賴修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附表中本票的正確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