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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0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84號

聲請人
拾玖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意時尚茶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均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並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07 年7 月10日)起算之利息,惟查系爭本票亦未記載到期日,無從得知聲請人何時提示及提示、利息起算日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並更正附表。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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