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聲 請 人 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予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世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且陳予欣並非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或經理人,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變更為吳昭煒。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其董事長或經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否則請表明陳予欣為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