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63號聲 請 人 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東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