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997號相 對 人 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威翔 人 相 對 人 周彥睿 相 對 人 王櫻儒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