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206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程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紘股份有限公司、蔡明榮、陳志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