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42號聲 請 人 合展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名辰、張沛玹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名辰、張沛玹於民國107 年6 月24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伍佰元,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7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記載受款人為盧清湧,且經核系爭本票原本,該本票未經上開受款人背書轉讓。從而,聲請人並非指定受款人或經合法背書轉讓之執票人,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