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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42號

聲請人
合展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名辰、張沛玹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名辰、張沛玹於民國107 年6 月24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伍佰元,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7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記載受款人為盧清湧,且經核系爭本票原本,該本票未經上開受款人背書轉讓。從而,聲請人並非指定受款人或經合法背書轉讓之執票人,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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