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抗 告 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名辰 人 抗 告 人 張沛玹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林正發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