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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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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黃名辰
抗告人
抗告人
張沛玹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林正發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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