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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張沛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抗 告 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名辰 人 抗 告 人 張沛玹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林正發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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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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