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49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偉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國郡 相 對 人 鄧國郡 相 對 人 張瑾瑄 相 對 人 蘇妙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鄧國郡、張瑾瑄、蘇妙耕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鄧國郡、張瑾瑄、蘇妙耕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470,000 元,到期日107 年5 月31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陳明偉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