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14號抗 告 人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毛立言 人 抗 告 人 劉書農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