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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蕭廷芳

  • 原告
    芙蓉同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899號聲 請 人 芙蓉同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義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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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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