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0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014號
- 聲請人
- 林信宏即好婆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林信宏即好婆婆企業社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陳孟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01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林信宏即好婆婆企業社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陳孟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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