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014號聲 請 人 林信宏即好婆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林信宏即好婆婆企業社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陳孟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