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樂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65號聲 請 人 樂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黃舒屏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本票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票裁定,係依聲請狀所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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