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林大權
- 相對人
-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裕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二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登錄債券新臺幣340 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32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40 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8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289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