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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楊家授
相對人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340 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4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24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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