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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飛揚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威穎
相對人
江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918 號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13,188 元(提存案號: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1409號)。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供擔保以停止執行,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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