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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錦田
相對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纘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債券代號:A○三一○四號),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977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0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4 期債票(債券代號:A03104號)為擔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債券將屆到期日,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8 期債票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查,足認聲請人聲請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8 期債票變換提存物,其變換後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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