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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聲請人
林柏杉
相對人
程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洪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二四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10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66萬7,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49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新竹地院以106 年年司執全字第56號假扣押執行案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假扣押之標的均已執行完畢,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新竹地院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次查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均已調卷執行完畢,聲請人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嗣聲請本院以107年7月30日桃院豪民唐107年司聲字第396號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該函於同年8 月3 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回證附於本院107 年度司聲字第396 號卷足憑,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及新竹地院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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