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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江永全
相對人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賴綉從
相對人
相對人
何麗云(原名:何麗雲)

      呂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存字第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之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一○二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420 萬元之95年度甲類第3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並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03 年度存字第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裁定准許,並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89年度乙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聲請人以苗栗地院105 年度存字第83號擔保提存事件完成變更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物將屆到期日,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102 年度甲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等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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