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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聲請人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申鈞
相對人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龍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 萬2,582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82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58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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