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全字第25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31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1787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已於本案訴訟終結後請求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06 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債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既然可以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即無裁定返還之必要,以免過度使用有限之司法資源。因此,債權人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其主張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並提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則依上開提存法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