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國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貿字第4號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律師 被 告 ⒈日商Nippon Chemi-Con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內山郁夫 被 告 ⒉臺灣佳美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中武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楊代華律師 馮基源律師 被 告 ⒊香港商Nichicon(Hong Kong)LTD. 法定代理人 森克彥 被 告 ⒋臺灣力吉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井義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被 告 ⒌日商TOKIN Corporation(即原日商 NEC TOKIN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小山茂典 被 告 ⒍台灣東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淺川正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 施宇軒律師 被 告 ⒎日商Matsuo Electric Co.,Ltd. 法定代理人 常俊清治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三項第八行至第十行中關於「臺灣力吉可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Nichicon(Hong Kong )LTD . 之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力吉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商Nichicon(Hong Kong )LTD 均為訴外人Nichicon Corporation 100 %持股之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