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7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714號
- 原告
- 鄭祐翔
- 訴訟代理人
- 陳河泉律師
- 被告
- 邱采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貳、一、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原告之父親及母親」、「貳、三、(四)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是原告之父親及母親」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一、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被告之父親及母親」「貳、三、(四)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是被告之父親及母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