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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鐘讀完全文 7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714號

確認離婚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714號

原告
鄭祐翔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告
邱采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貳、一、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原告之父親及母親」、「貳、三、(四)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是原告之父親及母親」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一、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被告之父親及母親」「貳、三、(四)邱顯鐘、鄭亞晴分別為是被告之父親及母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 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71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離婚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