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0號

原告
游金勝
被告
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堯
被告
簡垂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8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