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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毛松廷
  • 法定代理人
    陳宏堯

  • 原告
    游金勝
  • 被告
    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簡垂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0號原   告 游金勝 被   告 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堯 被   告 簡垂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8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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