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志華即昊實居家裝潢社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蕭景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0號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蕭景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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