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志華即昊實居家裝潢社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蕭景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