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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志華即昊實居家裝潢社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蕭景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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