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告
勁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梓育
被告
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思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000 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