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3號
- 原告
- 勁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梓育
- 被告
- 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思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000 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