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廣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春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全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107年度建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7,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全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107年度建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7,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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