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8號
- 原告
- 博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曜正
- 被告
- 沈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