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

原告
台灣乙島空間桁架膜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青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侑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侑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8,750 元,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