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4號
- 原告
-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森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0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