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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周珮琦
  • 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 原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4號原   告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森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0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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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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