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曾家貽
- 法定代理人林盟翔、陳耿堯
- 原告有閎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萊富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2號原 告 有閎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翔 被 告 萊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耿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777 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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