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福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桂芳
- 被告
- 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寶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184,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