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 原告
-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聿麒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金峰律師
- 被告
-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松
- 訴訟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上午10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上午10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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