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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上訴人
被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21號返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萬8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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