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周珮琦
- 法定代理人孫念慈
- 原告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號原 告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念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7,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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