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號

原告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念慈
被告
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4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728 元。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6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