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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1號

原告
士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士林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緯工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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