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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號

原告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為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被告
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杰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前為「曾仲傑」,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蔡鎮宇」等情,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聲明由蔡鎮宇承受訴訟,依前開規定,於法有據,爰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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