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崑生
- 送達代收人
- 李裕珍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玉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景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景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107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12,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