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6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3,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9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